汽车转卖未过户,交通事故被索赔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2006年11月1日,受害人何某驾驶摩托车自南丰县桑田镇古城村回县城,行驶至满源路段时被夏利小车撞倒,造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利车司机逃逸。该次事故经南丰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夏利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正常行驶,不负责任.何某受伤后入南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0629.8元;转入解放军九四医院治疗,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21988.42元。
该夏利车原为周某所有,后经两次转卖至申诉人邹某所有,邹某于2006年7月左右将该车转卖给李某,但所有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故发生后,何某将邹某作为车主诉至南丰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邹某赔偿何某医疗费42618.22元、误工费7536.92元、护理费425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五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五角。邹某不服向南丰县检察院院申请抗诉。
汽车多次转卖未办理过户 交通事故后引赔偿纠纷
一摩托车在江西省南丰县桑田镇古城村回县城路上被夏利小车撞倒,后司机逃逸。该车因多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究竟由谁赔偿引起纠纷,受害人何某将邹某作为车主诉至南丰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邹某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邹某不服于10月9日向南丰县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经审查后于10月10日决定立案。
律师点评:根据交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司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起诉司机和车主,车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司机没法赔偿时车主要帮司机赔偿。所以车卖了以后,要及时办理过户,否则受害者仍将记名者认定为车主,法律也支持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