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农房 违法行为属无效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吉安县敦厚镇的城镇居民李某于2008年6月与城郊农民肖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李某以8万元的价格向肖某购买农房一幢。李某将购房款付清于肖某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得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遂与肖某协商,要求退房。肖某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完全出于自愿,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将购房款返还。为此,李某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的李某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某与肖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肖某将购房款8万元返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返还农房一幢于被告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