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
法律案例

齐白石后人追索著作权纠纷二审开庭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齐白石后人追索著作权纠纷二审开庭
 
已捐赠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成争议焦点
 

 日前,齐白石后人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齐白石》书籍,诉讼费10800元,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负担7000元。原、被告对此判决均提出上诉。

    12月26日,山东高院民三庭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已故画家齐白石的孙子齐秉颐、齐景山为代表的齐白石的16名后人为一审原告,他们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他们的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他们的诉请,撤销原一审判决,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行为而支出的费用计60万元人民币。

    一审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则在上诉请求中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并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他们认为,本案诉争的是已故画家齐白石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审法院置本案诉争的齐白石的相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这批作品的历史于不顾,即认定这批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由上诉人继承,显然没有搞清楚本案的基本事实。另外,他们对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赔偿损失数额等也提出异议。

    针对上述上诉请求和理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答辩,一审原告进一步提供了证明自己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版权所有 ©2024 东莞律师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