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王xx,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被答辩人:韦x,女,壮族, 1968年3月28号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答辩人就韦x起诉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009年12月2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答辩人将其所拥有的xx市兴宁区华强路202号华天国际大厦23A05号商品房出租给被答辩人居住。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即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30日,租金1500元/月,保证金3000元。
当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保证金3000元和一个季度(即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28日)的租金4500元。双方交验房屋后,被答辩人当即入住。
2010年2月20日,被答辩人突然电话告知答辩人要中途退租,并要求退还保证金3000元。此后被答辩人又多次提出退租,并扬言如答辩人不退还保证金就把房子里的东西全砸了,保证金也不要了。答辩人出于无奈,不得不被迫答应被答辩人只租到2010年3月28日,但因被答辩人擅自中途退租,是违约行为,保证金抵付违约金,不予退还。
2010年3月28日,答辩人去收房并换锁,被答辩人因保证金问题与答辩人发生争执,被答辩人打电话召集人来,答辩人担心房屋被砸,于是打110报了警,在警方的调解下,答辩人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给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始终坚持要求退还全部保证金,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必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最后警方的调解未果。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擅自中途退租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交付的保证金不能退还,需抵付违约金。
二、 答辩人出租的房屋适合居住
答辩人的房屋及家用电器都是完好的,双方交验房屋,被答辩人接受时也是确认这点才会接受。如果被答辩人损害房屋里的家电、家具等物品合同约定应当照价赔偿。
答辩人的房屋是适合居住的,不存在可以因此解除合同的情形。而被答辨人声称家电坏了,均是自己不会使用该家电所致。经售后专业人员指导后,也都可以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擅自中途退租、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回保证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