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转让合同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为提高经营效率,加快双方发展进程,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现转让方决定将原东莞市附城金海加油站转让给受让方,双方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如下:
一、 合同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为:1、东莞市附城xx加油站(地址:东莞市东城区 )。2、加油站所占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面积为4695㎡,建筑面积815㎡。3、转让方享有所有权的加油所有设备、设施。
二、 标的物转让价款
标的物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万。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400万元人民币(含已付定金港币20万元),余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付清。
四、土地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为永久性,除政府依法强制征收外,转让方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转让方的权利义务
1、 协助受让方办理加油站及土地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等的变更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 保证加油站及其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出租并不再另行转让他人。
3、 按时足额收取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转让款。逾期未收到付款,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物,已收的定金不予退还。
4、 转让方与东莞加德士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德士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期届满后,转让方无条件地配合受让方与加德士公司及有关部门办理交接、变更手续。
六、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1、 按时足额支付转让款,逾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方享有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加德士公司在承包期届满之日起,受让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并有权转让、租赁、抵押标的物。
3、 如标的物(包括所占土地)被政府拆迁、征用,一切补偿费用归受让方。
4、 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原转让方与加德士公司于1996年5月15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享有该合同在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由转让方享有的权利义务(从签订之日起,原加德士公司向转让方缴交的每年壹拾贰万元的管理费改由受让方收取)。
5、 受让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证照变更、办理等手续的一切费用。
6、 原金海加油站和加德士公司经营加德士加油站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税款和其他收费)与受让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 若转让方违约收回本合同标的物,应全额退回受让方已付转让金并支付400万元的违约金。
2、 若转让方不予协助受让方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则受让方有权拒付上述余款。
3、 若受让方不按时足额付款,经有效催缴二次后仍拒付,转让方收取的已付转让款和费用一概不退,并有权收回本标的物另行处分。
八、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也是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合同。
九、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转让、受让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东莞市东城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