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暨矿山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龙门县xx镇经济发展公司
乙方:惠州市xx水泥企业有限公司
龙门县人民政府与惠州市xx水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4年3月29日共同签署了《惠州光大水泥项目投资协议书》,决定乙方在龙门xx镇兴建两条5000t/d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为保证水泥生产线的石灰石资源供应,乙方现跟据上述协议书第三章第一条4点第(1)款和第(2)款内容,经与龙门县龙华镇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建立企业合作经营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甲方将自己所有的龙门县龙华镇四围村、新梁屋东西二区石场的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让目标矿山采矿权及范围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龙门县龙华镇四围村、新梁屋东西二区石场采矿权,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面积整体转让给乙方,目标石场采矿许可证明细内容如下表: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采区面积
拐点坐标
四围村石场
KM²
1、X:2609275 Y:38530000
2、X:2608370 Y:38529700
3、X:2608000 Y:38529810
4、X:2608298 Y:38529254
5、X:2609326 Y:38529547
新梁屋东区
KM²
新梁屋西区
KM²
二、甲方必须具备条件:
1、采矿权手续齐全,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乙方必须具备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四、转让价款及补偿条件:(请贵司按照双方商定条件补充完整,不必考虑格式)。
五、甲方义务:
1、向乙方移交转让采矿权的完备资料;
2、依照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完备资料,依法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的批准、登记申请,并可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3、保证乙方继续享有原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减免优惠;
4、向乙方提供转让矿区内、甲方以前委托采矿的业主的详尽资料,并协助乙方顺利完成安置工作。
六、乙方义务: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在取得上述石场采矿权后,应当所采原矿石资源主要用于光大水泥企业龙华生产线,同时也可用于乙方在龙门县内的企业作适当调剂使用。
七、违约责任:(待四条完成后补充)。
本合同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