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黄xx的委托,并经黄xx本人同意,依法担任黄xx抢劫杀人案中第二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x无论是犯罪的主观恶性,还是实施犯罪时所处的地位,或犯罪的具体情节等诸方面,都与被告人黄糖昌有很大的差异:被告人黄xx明显处在决策者的地位,而被告人黄xx则处在服从者的位置,即是说,在二人共同犯抢劫杀人罪过程中被告人黄xx明显起次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犯意不是被告人黄xx提出来的,作案目标也不是被告人黄xx选定好的。
被告人黄x昌在本案卷宗第73-74页(下简称P××)中供述:“以前我在外地打工时,见到许多老板有钱,过得很快乐。我觉得自己太苦了。而且我以前有个朋友对我讲过:‘20岁以前没有赚到钱,就拿把刀去抢劫。’这句话对我影响很大。到2003年10月,我就没有做工了。我在武江区五祖路光明巷、中和巷等地租房屋住。在做汽车美容时,吴总的司机经常到五祖路这间汽车美容店洗车,听他讲,吴总经常带几百万到澳门赌博,我就有了抢劫吴总的想法了。黄xx是2002年退伍回来的。我同他讲过准备抢劫吴总财物的事。”
被告人黄xx在P105中供述:“他(指黄x昌)对我说:我要去抢劫,一夜变富,目标我已经选好了,就是武江房地产老板,他脚有问题,好做。”
案卷材料中还有多处被告人黄x昌承认是他先有抢劫的打算,并锁定了目标是他熟悉的武江房地产公司老板吴总。而被告人黄xx从部队退伍回来后,因与被告人黄x昌关系密切,情同兄弟,所以逐渐被黄x昌“洗脑”而上了黄x昌准备的抢劫贼船。黄x昌是主动的,黄xx是被动的。
二、作案时间是被告人黄x昌决定的。
被告人黄x昌在卷宗P85中供认:“我和老敏讲,今天一定要做(指抢劫杀人)。”
被告人黄xx在P102中也供认:“黄x昌讲:我等不及了,今天我一定要干这件事。”
从2003年10月二被告人商量抢劫吴总开始,到2006年5月26日实施罪恶计划,期间经历了近三年时间。为什么隔这么久,根据被告人黄xx在案中供述:“我经常想,如果我不和他一起去干坏事,他会怎么样?他自己干还是把我恨一辈子?我很矛盾。”(P105)正常因他心里“矛盾”,所以曾几次借口推搪。但最后一次被告人黄x昌口气很硬:“今天一定要做!”被告人黄xx只有服从。
三、杀人灭口是被告人黄x昌提议的,也是他怕被认出的需要。
被告人黄x昌在P76中供述:“我与黄x昌商量,且用家乡话说,那吴总认识我,干脆杀了他!”还在P86中供认:“我提议杀死他之后马上走人,一定要整死他们,要不然很麻烦的。”而被告人黄xx并不认识二被害人,二被害人也不认识黄xx,所以被告人黄xx没有非杀死二被害人不可以的想法。被告人黄xx在P109中供述:“2005年10月底,黄x昌提出那个老板可能认识他,问我要不要杀了他灭口,我说不要杀了。”被告人黄xx在P118中供述:“黄x昌讲过杀人,但我和他讲没必要杀人。”在案卷P118中被告人黄xx还供述,黄x昌提出杀了他们时,“我说还是不要做的太决(绝)。”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黄x昌因害怕吴总认识自己,坚决主张杀人灭口;而被告人黄xx因不认识二被害人,则认为没必要杀人。二被告人在杀人灭口的认识上明显有很大的差异。
四、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告人黄x昌下定决心要杀人灭口,“出刀的速度很快”,唯恐受害人不死,又分别在其颈部“补刀”;而被告人黄xx“站在旁边看着”,是被告人黄x昌要他去“补几刀”,才在受害人的背部、肚子上补刺了二、三刀。
被告人黄xx在P81中供述:“当我下定决心要杀人灭口时,我出刀的速度很快。”在P86中黄xx还供述:“决定之后,我先走到老头的前面,用我带的那把大的水果刀朝老头的肚子捅了约4刀,吴总见状很慌张,问我们:‘干什么!’我转身到吴总面前,对着吴总的肚子捅了几刀,肚子上马上涌出许多血,跟着就倒在地上,并发出叫声,我害怕吴总叫得太大声惊动了其他人,就用脚踩着吴总的嘴巴,过了一会,吴总就不动了。”在P87中,被告人黄糖昌还供述:“约二分钟后,我又翻看老头,发现老头还有微弱呼吸,我就用刀往老头的颈部刺了一刀,然后又在吴总的颈部刺了一刀。”在P76中,黄糖昌供述他杀人时,“黄敏昌站在旁边看着。”在P86中,被告人黄糖昌供述:“我叫老敏过去补几刀。”
被告人黄敏昌在P106中供述:“我很害怕。”“我只知道黄糖昌吩咐我干什么就干什么,我差点连刀都拿不住。”在P118中被告人黄敏昌供述:“过了不久,黄糖昌怕他们还没有死,就叫我去补几刀。”黄敏昌在P106中还供述:“他说要我也刺几刀,没法子,他们都完了,我每人刺了几刀就跑了出来。”被告人黄敏昌供认:“因为当时黄糖昌要我补刀时,从黄糖昌的眼神中,我别无选择,所以我要去补刀。”“当时黄糖昌的眼神充满杀气,我感到如果我不动手的话,我可能要成为第三个被杀的人,加上我和黄糖昌一起商量做这事,我一点都没有动手也是讲不过去的。”综观全案,被告人黄敏昌讲的应当是当时的真实思想。
五、被告人黄xx在本案起的是次要作用。
上面已述,本案的发生,主意是被告人黄x昌出的;作案目标也是黄x昌选定的;作案时间是黄x昌决定的;杀人灭口是黄x昌提议的;灭口也是黄x昌动的手,黄xx是被黄x昌指令去“补刀”;就连抢劫时使用的一大一小水果刀,也是黄x昌持大把的,黄xx拿小把的;取回款也是交给黄x昌,黄xx要回家吃饭时,连抢劫到的吴总的银行卡也要主动交给黄x昌,等等。这一切,足以证明,被告人黄x昌在本案中一直处在主宰的地位,而被告人黄xx则处在服从的地位,即相对黄x昌而言,被告人黄xx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采纳。
谢谢!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