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件代理词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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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佛山市xx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浙江xx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称被告佛山市xx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违约,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7319.55元及钢管检测费人民币1500元,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一、 管材前期铺底100000元供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被告依《销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暂扣不付,符合双方约定。
二、 后因原告所供不锈钢管经当地(佛山市)质检部门检验不合格,致被告工程无法验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有权继续扣留该保证金,并酌情予以扣除。原告称被告未书面告知质量问题,但该次检验的送检是原告,原告理应知道其产品质量问题,无需被告告知。
三、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必须申办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而原告不具备该批件,无法保障该批管材、管件的卫生安全。至今,原告连出厂合格证都未提供给被告,而且对已收货款500271.29元,也不予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原告方尚未履行以上对等义务,被告根据《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规定,有权拒绝继续支付货款。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代理人: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