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建筑工程纠纷案答辩词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答辩词
一.         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答辩人直接支付其工程款及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等损失无法律依据。
涉案工程由第三人发包给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陈xx、韦xx和莫xx三人组织施工,随后韦xx和莫xx又将该工程的主体土地工程分包给原告,2004年10月21日,韦xx和莫xx与管高签订了《东莞市xx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可见,原告承包的工程是由韦xx和莫xx发包的,答辩人与原告无直接的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关系,且答辩人与韦永革及莫振荣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故原告直接诉请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及其损失费用无法律依据。
二.         原告提供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结算书》和《现场签证单》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的依据。
第一.       该工程结算书无原件,对其真实性我方不予确认。
第二.       该结算书无委托方,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编制、复核人员、资格证号,在程序上不符合工程结算书的要求,不能反映其与本案存在关联,也不能证明其结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       原告仅承包了涉案工程的土地施工人工部分 ,该结算书中很多项目不应该付给原告。例如:
 
第四.       原告提供的《现场签证单》是原告单方和自编制的,未经发包方确认,不能作为确定原告完成工程量的依据。
三.         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工程机械租赁费、购买材料造成的损失、误工费及其他损失无法律依据。
其一,原告根本没有组织,如起诉状中所称的那么多机器设备及及脚手架进工地施工,其撤离工地时,其组织进场的机器设备和脚手架已被法院查封,就是已搬走。原告向陈x租赁的一   吊,也改由盈 莲湖广场项目部向陈x租赁,根本不存在答辩人继续使用原告机器设备的问题。
其二,原告    的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存在很多虚假成分,答辩人不予确认。且这些材料和费用均为原告承包工程范围内合理支付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其三,原告诉讼的误工费损失为原告自己编造的算是,无任何依据。
其四,施工中为防雷、接地预留孔洞及压光均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且原告并未按要求完成这些施工,故原告无权要求支付防雷、接地预留孔洞费和压光补价费用。
四.         答辩人从未收取原告任何押金,要求答辩人退还押金20万元从何谈起?至于韦永革、莫振容是否收取了原告押金,答辩人不清楚,也与答辩人无关。
五.         原告违反《东莞市xx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及2005年6月日出具的《承诺保证书》,在工程进度未达到±0.00前,多次指使工人停工追讨工资,导致工程停停打打,进度缓慢。特别是原告在其追讨工程款的目的未能达到时,竟然撤离了工地,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守承诺,其过错显而易见。
六.         经答辩人初步结算,原告  完成工程造价不足200万元,而至尽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含垫付工人工资、材料费、借款等)共计人民币3993000元,已超额支付1993000元, 其超支部分,答辩人保留向原告追回的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xx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 ©2024 东莞律师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