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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厂涉嫌走私案辩护词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某家具厂涉嫌走私辩护案件
律师办案资料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单位深圳市xx光宏晟家俱厂(下称光宏晟厂)委托,指派我担任光宏晟厂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经查阅案卷并结合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单位光宏晟厂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被告单位光宏晟厂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有关海关监管的行政法规,这一违规行为只能科以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光宏晟厂由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的保税进口指标多出而造成合同手册的不平衡,故为解决这一平衡问题方将本属于自己的保税进口指标交给远东办事处使用。光宏晟厂的这一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海关监管的行政法规,但遭致的后果亦为接受行政处罚,不能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否则,就是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
2、由于光宏晟厂在本案中涉嫌走私的货物均是保税进口指标项下的保税货物,故应适用《刑法》第154条之规定来判断光宏晟厂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154条规定:“(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由于该条款规定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特别条款,故应优先适用此条款予以判断。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本罪应当以销售牟利为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光宏晟厂没有任何形式的销售牟利的行为,故不符合该条款的犯罪构成,不能构成本罪。事实上,现行刑法并无任何规定适用于光宏晟厂的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光宏晟厂应属无罪。
3、光宏晟厂的行为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应做无罪处理。
如前所述,光宏晟厂未从转让保税进口指标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形式的利益。远东办事处将以何种目的处理光宏晟厂所提供的以保税进口指标所进口的木材,光宏晟厂是不知情的。光宏晟厂提供保税进口指标与远东办事处走私行为之间,只是一种或然的因果关系。在远东办事处偷税行为实施过程中,光宏晟厂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主观意思的联络,不能认定光宏晟厂有走私的共同犯意。同时根据《刑法》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该罪的主观方面,该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走私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不能构成本罪的,光宏晟厂正是因为缺乏直接的犯罪故意,应做无罪处理。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远东办事处利用了光宏晟厂为其提供的保税进口指标达到了走私的目的。这一行为恰恰符合有关间接正犯的刑法理论。按刑法理论,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而事实上远东办事处和光宏晟厂之间,正是利用和被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光宏晟厂作为被利用者,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律师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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