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爱如山”,为了给儿子挡风遮雨,父亲主动把爱子的债务扛下,到期未还款,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简树俭返还原告何思敏借款50000元。
2012年7月21日,被告简树俭的儿子简伟年向原告何思敏借款50000元,以户名为贵港市顺利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东风牌重型栅式货车设定质押。2012年9月20日,被告简树俭同意承担简伟年欠何思敏的借款50000元,并给何思敏另写一份借条,借条还载明:用车牌号为桂R13602号货车作抵押,承诺卖车后归还借款。之后,何思敏将货车交给简树俭。简树俭收回简伟年写给何思敏的借条。2012年10月3日,何思敏告知简伟年,简伟年尚欠何思敏的50000元借款已由其父简树俭全部承担。后来经查实,车辆已经出卖,但被告并未归还借款。2013年1月24日,何思敏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何思敏与简伟年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简树俭同意承担简伟年欠何思敏的借款50000元给何思敏另写借条,应认定为简伟年向何思敏的借款转移给简树俭的债务转移。简树俭应该按约定向何思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原告何思敏请求简树俭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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