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邓亮以万载景森竹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江林公司、兴安公司、七星公司等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客家亲”个私企业联保授信合作协议》和《银行承兑协议》,之后,邓亮取得了400万元的承兑汇票,之后通过中介公司贴现,扣除贴现费用及200元保证金、40万元敞口保证金和利息后,中介公司将143万元打入邓亮在九江银行的个人账户上,拿得此款后,邓亮将此款用于购买沃尔沃小车及归还他人欠款,挥霍一空,承兑汇票到期后,邓亮无力偿还。
邓亮无力还款,银行遂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森公司偿还债务,并要求江林公司、兴安公司、七星公司对景森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景森公司称其与银行签署的合同,因为邓亮的恶意欺骗,应认定合同无效。而且,邓亮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可见,邓亮以景森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认定无效,现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应无效,故保证人也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亮以提供虚假合同和经过篡改相关内容的发票致使四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联保授信合作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并不是景森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邓亮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借款行为”系刑事犯罪,银行与四公司所签订的联保授信合作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合当属无效,故法院对银行要求景森公司还钱及另外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 下一篇:与人合伙开茶室 一年"蚀本"23万引纠纷
- 上一篇:执行案件如何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