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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做生意欠债 婚后为逃债躲藏妻子不赔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欠的债务,婚后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6月26日,记者从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当天作出的一个民事判决中得到了明确的答案:不赔。

  被告桂诚是田阳县壮有缘酒家的老板,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被告桂诚在经营田阳县壮有缘酒家期间,在原告广西美乐商贸有限公司的美乐超市购买烟酒等商品173单共计货款92890元,仅给付货款28000元,尚欠货款64890元。2011年11月19日,被告桂诚向原告出具了《欠条》,限于当月月底还款20000元,剩下44890元于2011年12月底结清。2011年春节前,被告桂诚又向原告偿付货款10000元。因被告桂诚经营的田阳县壮有缘酒家出现了亏损,尚欠货款54890元无法偿还。

  2012年5月11日,被告桂诚与被告黄萍萍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经常向被告桂诚催还货款,被告桂诚因无能力偿还而外出躲债。由于无法向被告桂诚催还货款,今年4月24日,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桂诚及其妻子黄萍萍偿还货款5489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桂诚与原告购买商品,有被告桂诚出具的《欠条》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桂诚因不在约定的还款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该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桂诚支付货款54890元,应予以支持;被告黄萍萍与被告桂诚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桂诚尚欠原告货款的这笔债务,是在两被告结婚之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来承担,被告黄萍萍不应承担,原告请求被告黄萍萍承担偿付货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桂诚向原告广西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89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广西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萍萍承担偿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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