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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先扣息?法律不答应!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借钱先扣息?法律不答应!
南京的张林与王坤是高中、大学同学。2009年,王坤宴请张林,席间,王坤向张林哭穷,并张口向张林借20万,说要开公司。张林当即表示,借钱没问题,但生意归生意,借出去的20万元要收2万元的利息,王坤立即同意。
几天后,两人在银行,张林将18万现金交给王坤,王坤将其存入银行,给张林写了一张借条,表明借用张林人民币20万元整,并于一年后归还。结果,一年之后,王坤丝毫不提还钱事宜,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林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王坤在借款时,按照与张林的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但因其在出具借条时事先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违反了上述规定,这种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故王坤向张林实际借款18万元。鉴于庭审中张林放弃利息的表示,判令王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张林借款本金18万元。
 
东莞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出借人将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出借人却要求借款人支付与实际借入本金不符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息。同时,预先扣息造成借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息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息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明显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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