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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律师总结如何讨债避免执行难的六招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笔者通过多年的债务律师生涯,法律实务工作,逐渐悟出并摸索出一些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法律策略,以飨读者。

  第一、在观念上,债权人应当知晓中国存在:“执行难”现象。在中国,债权人只要参与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商业活动,就很可能并且颇容易遇到执行难,因此,债权人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严格遵守当前法治水平下的市场规则。

  第二、在思想上,债权人应相信中国法律、中国司法、中国法治,应信仰法律至上。尽管中国法律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尽管中国司法存在不尽公正之处,尽管中国法治水平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但仍然要相信当前中国法律、中国司法始终维护正义保护弱者。要抛弃熟人社会的面子、虚荣心,树立“亲兄弟明算账”的社会观念。要坚决摒弃做事找熟人、找关系的陈旧思想观念,树立做事按照法律规则办理的思想观念。

  第三、在行为方式上,债权人应注意保存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所有书面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数据电文等。具体包括发票、收费收据、订货单据、售货单据、进货单据、对账单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借条、欠条、收条、各类合同书、协议、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汇票、汇款手续资料、支票、本票、办理支票手续资料、办理本票手续、办理银行转账手续、保险单、保险合同、保险办理手续、行政审查批准手续、审批申报手续、行政许可手续、行政许可申报手续、行政登记核准手续、行政登记核准申报手续、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手续、催告函、邮政信函、邮政办理手续、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相关担保手续、工作纪要、会议纪要、意向书、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等。

  第四、在涉及财产债务时,应尽力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是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的重要保证,属于财产债务纠纷发生前避免“执行难”的重要措施。在订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主合同时,尽可能设立一道防护墙--担保,或在主合同上订立担保条款,或在主合同之外订立担保合同。在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是指物权担保、保证和定金。本文担保是狭义上的担保。

  第五、财产债务产生后,债权人应依法采取保全。保全是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的核心措施。保全包括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起诉后,把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判决后,债权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对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履行义务。 公民与公民、单位之间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单位与单位之间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强制执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债权人胜诉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强制执行,以追回财产债权避免“执行难”,最终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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