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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的条件及程序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诉 讼 风 险 提 示

提起诉讼的条件及程序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证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
  3、证明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材料(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能委托国内的律师)。
以上2、3项如有涉外、港、澳、台华侨因素,须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等相关手续。
  4、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失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已付款证明等)。
  5、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借据、收货单,结算单等)。
  6、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7、证明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分类编写目录;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单说明;书证材料须装订整齐并编注页码;物证和视听材料,要以证物袋装好。

  (四)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向上诉法院预交二实受理费即可。申请执行,提交由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律规定由该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务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生效证明即可获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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