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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烟贩子跨省贩卖假冒卷烟15000条均获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3名烟贩子跨省贩假烟,贩卖的数量高达15000条。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见春节将近,想赚一笔钱过年,便邀集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常德市武陵区某茶楼共同商量做一笔假烟生意。三人商定每人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用来购买假冒白沙卷烟300件(50条/件),之后,被告人郑某联系在广州的“阿刘”(在逃),订购了300件假冒硬白沙卷烟,并于2010年12月28日将30万元购烟款交给“阿刘”派到常德来的收款人。被告人李某则在桥南市场寻找了一批准备购买假烟的人。

  2011年1月3日,“阿刘”安排他人将假烟委托给司机高某,用高某的大货车从广东省汕头运往常德,并通知了被告人郑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司机高某碰头,直接将运烟货车带至其公司仓库。准备卸货时,被鼎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现场抓获。王某见势不妙,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当场从高某驾驶的大货车内查获假冒硬白沙卷烟420件、软白沙卷烟225件。其中包括被告人郑某、李某、王某所购价值30万元的假冒硬白沙卷烟300件(共计15000条),货值金额3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王某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3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购入的假烟未能实现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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