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葛与女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女友按倒在地,在其脸部乱划数十刀致其重伤。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钟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亮与被害人熊红(化名)系恋人关系,两人之间因感情问题多次产生纠纷。2013年一月下旬,被告人钟亮来到靖安县城步行街“天怡”服装店找熊红,两人再次因感情问题产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钟亮将被害人熊红放在吧台上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内,将被害人熊红拖进店中的美容间,按倒在地。然后从美容间的推车上拿起一片剃眉刀在被害人熊红脸部乱划,造成被害人熊红的头颅右额部三处瘢痕;右脸部三处瘢痕;左额部二处瘢痕;左脸部九处瘢痕;左手食指桡侧一处纵向瘢痕;左手中指桡侧一处斜向瘢痕;左侧面瘫,说话或顺气时唇向右侧歪斜。经鉴定,被害人熊红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七级伤残。作案后,被告人钟亮主动到双溪公安分局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熊红120000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熊红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亮用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亮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江西省靖安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