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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储存雷管22枚炸药15公斤获刑10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11月14日,记者在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澄江镇善亨村村民刘平为偷采钨矿牟利,非法储存爆炸物。日前,被该院一审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平与饶新(在逃)合伙在始兴县澄江镇善亨村师菇山非法开采钨矿,2013年4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师菇山一废弃隆洞内巡查时,查获被告人刘平存放在矿洞内的雷管22枚、炸药14.9公斤,并当场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炸药、雷管均属爆炸物品。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平明知炸药、雷管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仍在其非法采矿区存放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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