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以与蒋某结婚为幌子,骗取蒋某的信任。交往过程中,陈某谎称自己在岳阳市开娱乐公司,已离婚且有140万存款和皇冠牌小轿车,但因欠银行贷款,所有资产全部被银行冻结了,先后3次骗取蒋某人民币159 500元。另查明,2010年年底,陈某为蒋某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的新房装修支付装修费约3万元。
2012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宁某与贺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骗钱,由陈某假装有钱人到舞厅物色跳舞女,以谈恋爱、结婚为名获取对方的信任,再谎称财产被法院冻结,急需资金为由诱使对方借钱,宁某假装陈某的嫂子,贺某、李某假装亲友或法官,配合陈某行骗,共骗得王某、沈某人民币103 200元。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宁某,宁某的家属代其退赔15000元给被害人王某,王某对宁某表示谅解。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她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宁某积极配合,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诈骗蒋某某的过程中,陈某花3万元为蒋某装修住房,在犯罪金额中依法予以核减。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宁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宁某依法适用缓刑,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