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良(化名)与小清(化名)相识于2011年,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个性问题,2012年小清向阿良提出了分手,脾气暴躁的阿良不同意,甚至在醉酒后拿刀威胁小清“分手不行,要死一起死。”2012年6月的某个傍晚,阿良用绳索从阳台爬进小清的室内,将其砍成轻伤一级,被永安法院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1月,阿良刑满出狱,半年多的牢狱生活却并没有消除他心中的怨恨,出狱后生活的落魄反而使他又生出了伤人之心。他在小清居住的住宅楼下对作案现场进行观察,随后购买了斧头、剪刀及农药等作案工具,从后山采集了用于攀爬的植物藤条。2月1日凌晨,阿良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到小清家的顶楼,将植物藤条系在身上并移动至小清住处的西南侧窗户外,欲用斧头砍开防盗网入室时被小清的哥哥发现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阿良制服。
在审理过程,阿良辩称自己并没有杀人意图,只是去讨要二人恋爱期间小清从他那里拿走的钱,选择爬墙的方式是因为其去敲门没人理,携带剪刀是用于自卫,而带农药去是想万一自己被小清家人打了,会很丢脸,就喝农药自杀,还辩解称斧头不是其带去的,是小清家的。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良购买农药、斧头等作案工具,均有证人可以证实是属于阿良的,而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用爬墙的方式,在凌晨时分窜至被害人住处,其作为一名男子深夜爬到女子家中,身上带剪刀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辩解并不合理;从主观方面分析,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因为小清和其恋爱期间骗取其钱财后不和其结婚而对其产生怨恨,其也曾因此事砍伤被害人而被法院判刑过,说明被告人存在杀害小清的主观动机。
综上,被告人阿良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准备了犯罪工具,并已着手实施其犯罪行为,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阿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判处阿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