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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唱妇随短信诈骗 骗百万巨款同进牢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有抢夺犯罪前科的湖南籍青年肖某,又做起了发财梦,利用短信诈骗钱财,结果这次连同自己的妻子一起再次进了牢房。2013年9月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肖某,男,33岁,湖南省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10月被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肖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租房处,使用一台电脑连接三个短信群发机,往别人的手机上发送诈骗短信,分别将正在汇款的杨发、才力强、张文心、王莎莉、方田、姚心志、陈家兵、刘洋、田玉芬、李亚新、赵小明、秦贵荣等12人所汇款项共计90600元骗至自己的银行卡中。

  2012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使用同样的方法将正在汇款的商丘市某有限公司经理乔某准备购买土地的1750000元汇款骗至自己的银行卡中。之后,作为肖某妻子的被告人贺某某,在明知肖某银行卡中大额钱款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先后四次支取139800元并刷卡消费购买价值196046元的黄金、钻戒等物。案发后,所涉赃款大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群发诈骗短信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肖某大额钱款来源不明,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家人已将赃款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法院遂结合案件全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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