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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通缉犯丈夫逃避抓捕 女子持棍打伤民警获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2010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江西省德安县一女子李湘兰与其丈夫闵中华在家中午休,因其夫在外地盗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捕的逃犯,德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要对闵中华进行抓捕。李湘兰暴力抗法持棍将民警打伤,致使其丈夫脱逃。2013年8月6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湘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德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孙云接到线报,得知网上通缉的逃犯闵中华藏匿在家中,遂带领该所民警胡明、范强前往闵中华的家中对其进行抓捕。三位民警进入闵中华家中,出示警官证要求带走闵中华。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李湘兰采取拉扯以及抢夺手铐的方式企图阻止三位民警执法,并唤来家中亲戚及邻居将民警推出门外。派出所所长孙云见逃犯闵中华欲冲出门外,便将其紧紧抱住,不料被告人李湘兰在地上拾起一根木柴棍朝孙云的头部、背部击打数下,此时民警范强、胡明因被人抱住无法增援,致使闵中华挣脱孙云的控制得以逃脱,至今在逃。经鉴定,民警孙云左侧颞部肿胀,有外痕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民警范强右前臂、左跟腱多处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民警胡明左面部有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湘兰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湘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对其作出以上判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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