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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合成官员淫秽照片 敲诈勒索巨款获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团伙为了勒索他人钱财,竟然合成淫秽照片,通过邮寄对多名国家干部进行敲诈,结果受到法律惩处。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7月11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谢某与其女友谭某、“准岳母”谢某、以及谭某的表哥尹某、表嫂李某(四人均已判刑)经事前合谋,用投递敲诈勒索信件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该团伙各人明确分工,职责分明,其中谢某主要负责利用互联网进行搜索一些当地各大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及领导的详细信息,例如搜索某某市教育局局长,互联网上可能就会出现教育局长的一些详细信息和相关照片。谢某搜集到信息后交给尹某,由尹某负责利用电脑打印信件内容以及对相片进行修改,把相片拼到事先准备好的淫秽图片上,然后谭某根据谢某收集回来的信息在信封上填写收信人地址、名字等情况。当信件完全伪造好之后就由谢某负责投寄这些色情信件,谢某及李某则负责在收到钱后去取钱。该团伙曾到广西、福建等省份的各大主要城市,撒网式投寄色情信件,进行敲诈勒索活动。接到信件的被害人,普遍警惕性强,一眼看出这是电脑PS过的虚假照片,没有上当受骗。但也有个别被害人,出于其他原因而被迫按照信件里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过去。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谢某等人先后寄出敲诈勒索信件共14封,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18万元,其中得手3起,金额共28万元;未遂11起,金额为90万元。

  蝶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最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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