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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爱生恨殃及他人 入室杀害七旬老人获极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和自己同居的已婚女友私自离去而心生怨恨,福建男子陈成俊竟入室残忍杀害规劝其回心转意的七旬老人。7月11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陈成俊依法执行了死刑。

  2010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成俊开始与已婚妇女吴兰(化名)租房同居。后吴兰不告而别,陈成俊心生怨恨。2011年1月20日晚,陈成俊在被害人聂某某(女,殁年71岁)经营的小卖部买酒,聂某某得知陈成俊仍在该处等候吴兰,即数落陈成俊不顾家庭、子女。陈成俊对聂某某不满,产生报复念头。当日22时许,陈成俊侍机潜入聂某某的住处,将液化气瓶搬到聂某某的卧室内,扭开气瓶阀门并关上房门后离开。不久,陈成俊又回来查看,躲入卫生间时与聂某某遭遇,聂某某随即大声喊叫,陈成俊怕被邻居听见,先是拳击聂某某的面部,后又拿起墙角的砖块连续猛击聂某某头部,聂某某被击打倒地时头部撞到抽水马桶边缘,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2年2月27日,南平中院认定被告人陈成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成俊上诉。同年11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陈成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成俊仅因被害人聂某某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规劝即产生报复之念,预谋作案,入室行凶,致人死亡,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遂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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