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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收派员截留营业款 因职务侵占被判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年来,快递行业发展红火,但随之而来的是快递行业的种种问题频频被媒体曝出,快递收派员的诚信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之一。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利用其作为物流公司收派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侵占公司营业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安某犯职务侵占罪,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被告人安某,男,河北省人。2011年11月份,安某到北京某物流公司分部担任收派员,负责收件送件、代收货款和运费。按照公司规定,收派员应当将当天代收货款和运费的单子上交公司,第二天再将相应的货款和运费上交公司。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安某利用其担任收派员的职务便利和公司管理的漏洞,未将当天签的部分货款单和运费单上交公司,同时这部分货款和运费就被被告人安某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

  2013年2月初,被告人未按照公司规定上交货款,公司发觉了其侵占行为,后报警,警方将安某抓获。截至案发时,安某共计侵占公司营业款5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作为物流公司的收派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安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后法院判定:被告人安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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