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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欢不成便强奸 男子残杀女友被判死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2013年6月25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陈建国强奸并致其死亡案,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宣判,被告人陈建国被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初,被告人陈建国与被害人刘小兰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开始交往。8月9日晚,两人相约在一烧烤店内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03分,受陈建国邀请,刘小兰搭乘陈建国的电动车至陈建国位于新余市高新区某小区的家中。因时间已晚,经陈建国提议,刘小兰便留在陈建国家中休息。凌晨2时50分许,陈建国发现刘小兰躺在客厅沙发上睡着,便欲将其裙子上的纽扣解开。其间,刘小兰醒来,陈建国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刘小兰明确拒绝并要求回家。在刘小兰开门欲离开时,陈建国将刘小兰抱进卧室强行与刘小兰发生性关系。其后,陈建国用衣物将刘小兰嘴边及床上的呕吐物擦拭掉。10日上午9时许,陈建国醒来后进入卧室,确认刘小兰已经死亡。上午11时许,陈建国致电父亲陈秋生,告知其杀人一事。在家人劝说下,陈建国于2012年8月10日14时55分电话投案。到案后,陈建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小兰系因颈部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国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国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陈建国在发现被害人出现呕吐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虽有自首等情节,但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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