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四川省内江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贩卖、运输、制造冰毒团伙案。该团伙涉案被告人14名,参与贩卖冰毒近2800克、制造冰毒8000余克。
内江中院一审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对14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被告人李开八(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永生(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 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国财、曾维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张洪国、蔡道元、严文桔、黄俊、廖文祥、罗仁斌等6名被告人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搬运制毒工具、提供食宿的熊国强、熊永桃、严小芳、彭伦华等4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8月起,被告人李开八、熊国财、严文桔等人从成都购得冰毒运至湖南长沙进行贩卖,赚取差价。后为牟取更大利润,李开八、熊永生、熊国强、曾维刚、张洪国始以亲人、朋友为纽带伙同其他被告人,从蔡道元手上购得制毒原料后,夜间返回地处偏远、隐蔽的农村,制毒后贩卖至成都、湖南等地。其中,李开八贩卖、制造冰毒4692.76克,熊永生制造冰毒5768.62克,熊国财贩卖、制造冰毒4268.48克,曾维刚贩卖、制造冰毒3977克,蔡道元、张洪国制造冰毒285克,严文桔参与贩卖、运输、制造冰毒3007.76克,廖文祥参与制造冰毒3568.62克,黄俊参与运输、制造冰毒1342.76克,罗仁斌、熊国强参与制造冰毒2208.62克,熊永桃参与制造冰毒1360克,彭伦华、严小芳参与制造冰毒397.7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开八、熊永生、曾维刚、张洪国等14名被告人,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开八、熊永生、熊国财、曾维刚、张洪国系出资者、制毒原料的提供者、制毒技术者、利益归属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道元、严文桔、黄俊、廖文祥、罗仁斌、彭伦华、熊国强、熊永桃、严小芳为制毒提供帮助,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伦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国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张时中,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内江中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其团伙中的作用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