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六旬老汉曾财,夫妻唱双簧,冒充省检察院高官和***儿子刘某的同学,并称随时可以帮人“捞人”,骗钱后为其已故岳父岳母购置墓地。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武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判处其妻曹玉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
2012年2月8日,何伯连(原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长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涉嫌贪污时值11992078元的国有土地16710平方米,收受他人贿赂92万元,被刑事拘留,其家人听何伯连的妹夫付某说其表妹曹玉的丈夫曾财是省检察院的领导,便请付某出面联系被告人曹玉、曾财见面,商量“捞”出何伯连的事宜。
2012年2月至3月间,曹玉、曾财先后4次在浈江区的丽晶酒店、武江区的西河一鼎湖茶庄等地,与何伯连的儿子何某涛等亲属见面。曹玉向何伯连的家人及亲属介绍曾财时,称曾财是省检察院的领导、***儿子刘某的同学,可以帮忙找人疏通关系为何伯连办理取保候审、判缓刑等,曾财在旁没有出声。之后,付某、何某涛等人一同去到曹玉的家里,将9万元现金交给了曹玉。曹玉收钱后,将收到9万元一事告知曾财,并应曾财的要求,将其中的4万元给了曾财,随后曹玉将剩余的5万元,用于为自己已故的父母购买墓地。
同年3月底,曹玉通过付某向何伯连家人索要30万元作为为何伯连判缓刑的活动费用。4月25日下午,何某涛、付某等人携带30万元又去到曹玉的家中,将30万元现金交给曹玉,曹玉收下钱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4万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涛。
2012年12月28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玉、曾财不服,均提出上诉。
被告人曹玉上诉称,9万元和30万元均不是其主动向被害人索要的,而是何伯连家属自愿送来作为疏通关系的活动经费。其给曾财4万元去疏通关系,其余5万元其本想归还,只因还没有办完事就被抓,才没有及时退给被害人。其只是想帮亲戚办事,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曾财上诉称,其没有冒充任何上级领导,虚构是***儿子的同学,可以利用职权为何伯连办理取保候审、判缓刑等事实。曹玉在家中与何伯连家属多次见面时其不在场,她有无背着其虚构事实则不知情。其从未向何伯连的家属要过钱,曹玉收取何伯连家属的钱财事前没有和其商量。曹玉在收到9万元为何伯连说情的活动经费后,其明确表示不该收这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还其清白。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玉、曾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曹玉在诈骗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二审庭审中,曹玉翻供,曾财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从严惩处。
对于上诉人曹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曹玉明知曾财已退休的情况下,还虚构事实,隐瞒真像,多次编造曾财为***儿子的同学等谎言,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误以为曾财有能力提供帮助,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且被害人及证人均证实涉案的39万元都是被害人应曹玉要求给的。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上诉人曾财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曾财在明知曹玉介绍其为***儿子的同学时,而予以默许。曹玉在侦查机关和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证实曾财事前已经明知何伯连家人找他的目的,在事后得知9万元的来源后,仍收受其中的4万元,该供述与曾财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两上诉人对骗取被害人该9万元款项已形成共同的犯意联络,有共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无证据证实曾财收受4万元后,有将钱退还给何伯连家属的意思表示。故曾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韶关中院最终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