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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陌生人少女遭轮奸 发财梦断恶少陷囹圄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6月19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四人强奸未成年少女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四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8月初,被告人唐某(18岁、初中文化、农民)、康某(21岁,初中文化,农民)与韩某(已死于交通事故)商议找些女孩带到宝鸡市区卖淫挣钱。同年8月2 0日,唐某、宋某(1 6岁,初中文化,农民)、孙某(1 7岁,初中文化,某技校学生)等四人在陈仓区虢镇某游乐园认识正在滑旱冰的受害人小丽(化名,案发时1 2周岁),三人将小丽哄骗至KTV唱歌期间,唐某、宋某、孙某商议将小丽强奸后带至宝鸡市卖淫。当小丽要离开时,三人以要求其付账、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阻止其离开,宋某在KTV包间的卫生间内将小丽强奸。次日早晨6时许,唐某、宋某、孙某三人又将小丽带至宝鸡市金台区北坡公园与被告人康某、韩某会合。此后几天,被告人康某、唐某又多次奸淫受害人。2012年9月2日,小丽在康某等四人控制下回到虢镇打算给其表姐祝贺生日时,被小丽的父母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康某、唐某、宋某、孙某抓获。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对其在明知受害人系幼女情况下、采取哄骗、引诱、强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唐某、宋某从小父母离异,且其父母外出打工,平时生活由年老的祖父母照管。康某还曾于201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有轮奸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其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康某有期徒刑11年6月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宋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孙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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