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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实为卖淫窝点 12人团伙2年获利数百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十二人的团伙组织卖淫案,没收非法所得数百万元。该团伙主要人员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八千元,杨某等其余十一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六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调查,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人在经营管理某洗浴中心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组织卢某、刘某等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进行卖淫活动。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洗浴中心还建立了账册,记载洗浴中心的收支情况,并将卖淫女提成款在账册上记载为“保健”或“保健工资”。为了保险起见,被告人胡某等人还在在卖淫女卖淫的房间内安装遥控报警灯装置,安排被告人陈某、赵某、苏某等人轮流值班,如果发现有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异常情况时,陈某、赵某、苏某便遥控操作报警装置以便卖淫女有机会躲到女浴室逃避检查。经过核算,该洗浴中心自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卖淫女结算的“保健工资”共计三百七十余万元,按洗浴中心与卖淫女的分成比例,该洗浴中心的卖淫收入为二百四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发起、建立卖淫组织,支配、监督卖淫人员,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具体实施的被告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对在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传递卖淫单据,记录卖淫账目,负责通风报信等行为的被告人,因其行为不具有组织性特征,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组定罪处罚。因组织卖淫行为人所起的是发起、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所起的是帮助或次要作用,故在组织卖淫行为人之间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五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等其他七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该团伙主要负责人胡某在经营该洗浴中心期间,还仗着自己手下人多在该洗浴中心数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合并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杨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杨某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清河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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