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春生(化名)系虎林市人,住在虎林虎林市虎林镇一栋楼二室一厅的房子。为了节省,她把其中一室租给了被害人吴凤英(化名)一家三口人居住。白天,儿子上小学,被害人吴凤英夫妇二人就靠为一些商店送货来谋生,晚上回来居住。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郑春生趁其租户吴凤英一家不在家之机,将吴凤英家门锁卸下,分五次盗窃吴凤英放在衣柜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100多元。其中前四次,每次盗窃1000元或2000元不等。最初,被害人吴凤英怀疑自己记错了钱数,再后来发现钱确实少了,被盗了。问房东,房东说可能是被害人自己记错了钱数。吴凤英因苦于没有被盗证据而未报案,直到第四次少钱,被害人才决心购买一摄像头,并安装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
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郑春生抱着侥幸心里再次将被害人吴风英家门锁卸下,并盗走2100多元。当晚吴凤英回来后,发现钱再次少了,于是迅速观看监控器,发现是房主郑春生所为,于是找到郑春生理论,要求赔偿五次被盗的钱共计9100多元,但被告人当场否认前四次系其所为。一气之下,被害人吴凤英选择了报案。同日,被告人郑春生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郑春生主动承认全部盗窃事实,并将财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春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春生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对郑春生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