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12时许,十四岁的被害人张某玲因病到被告人王风平所经营的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新竹村诊所治病。看到只有十来岁的少女张某玲独自—人前来就医,王风平顿生歹念,给张某玲稍做检查,便谎称张某玲患有妇科病,必须塞药进入生殖器官内治疗,否则就会转为癌症,张某玲听到癌症二字非常害怕,但听王风平说要从生殖器官内塞药治疗又感到很难为情。毕竟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少女,张某玲恳求王风平能不能使用其他办法治疗, 王风平则“耐心”地劝说张某玲,强调塞药治疗的必要性。为了不患上“绝症”,涉世未深的少女最后勉强同意了王风平这个颇有“创意”的塞药疗法。王风平还特别“善解人意”,他告诉张某玲,如果她不好意思的话,就用毛毯蒙住脸。随后,王风平在诊所病房的床上将被害人张某玲奸淫。之后,被告人王风平又在卫生所二楼其卧室的床上,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奸淫了张某玲。事后,张某玲将治病和身体情况告诉了奶奶,奶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发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王风平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共计4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风平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欺骗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王风平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