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严冬准备好刀具和盗摩托车用的特制工具后寻找目标。23时许,被告人严冬经过金城江区南新西路某电脑店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铃木牌摩托车的车钥匙还留在车上,遂趁在门面内喝茶的李某等人不注意之际,将摩托车推下人行道启动后开走,李某及朋友发现后冲出门面追赶。严冬驾车行驶至河池市环保站附近时为避让其它车辆而翻车,即弃车逃跑,逃至河池市畜牧水产局时被李某及朋友追上,严冬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李某等人挥舞,趁李某等人不敢上前之际继续往文体路方向逃跑。当跑至南新西路与文体路口时被李某等人及群众围打,为不被抓住,严冬用尖刀朝李某及群众不断挥舞、威胁,直至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刀具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及抓捕的群众,其行为属转化型抢劫,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案后,被告人严冬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的摩托车被当场缴回退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损失,法院逐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