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间,时任某销售公司货车驾驶员的周某在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司经理曾某在处理此事时扣除了周某的安全奖金,周某与之争论无果,便认为曾某对自己有意见,一直怀恨在心。之后几个月,周某一直伺机报复,但没有合适机会。同年11月间,周某找朋友刘某诉苦,两人聊到此事时,周某说道:“硬是气不过,就到他家搞一回!”
通过对曾某家情况的探查,周某一边要刘某帮忙找一个有开锁技术的人,一边策划盗窃方案和准备工具。很快,刘某便将“会开锁”的张某和徐某介绍给周某,三人商定了碰头和行动的时间。
同年11月21日上午8时,经过事先踩点,周某租车接到张某和徐某,并带上朋友李某(外逃)后,四人直接“全副武装”地来到销售公司经理曾某家附近。由于周某觉得自己不方便出面,便在车上等着,由李某望风,张某和徐某开锁行窃,两人进得屋内翻箱倒柜,将值钱的金银首饰及毛主席像章等物装入所携带的背包里后准备逃离。
此时,恰巧曾某的妻子回家,发现家里进了小偷,便大声呼救。李某、徐某见状仓皇逃跑,当张某准备逃跑时,被曾的妻子抓住,要其归还赃物。张某见自己难以脱身,情急之下,拿起撬抽屉用的起子对准对方,威胁其不许出声。然后又将曾某的妻子拖进卧室,将其推倒后迅速反锁卧室门逃离现场。
徐某、张某和周某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住,李某逃脱。所盗物品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17491元。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