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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08-28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案情背景介绍:
    尚某交通肇事逃逸,并且造成一人死亡,只是少量赔偿死者家属,最后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观点,尚某仅轻判一年六个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尚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2、  公安机关前期的调查、询问属于一般性排查的询问。
前期公安机关在当时条件下调查,无法确定被告有犯罪行为。碰撞现场物体没有经过与肇事车辆的鉴定比对,不能确定具体的肇事车辆,是否存在套牌车辆的情形?被告不是肇事车的车主,不能确定被告是否就是驾车的肇事司机?需要进一步调查、询问才能作出判断 。经过调查后,询问便属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3、 电话通知的性质不是口头传唤,更不是强制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可知,传唤分为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书面传唤应有书面的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还需签名捺印,而口头传唤仅适用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强制传唤不能单独适用,只能在进行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传唤。电话通知既不具备书面传唤的条件也不具备口头传唤的条件,所以电话通知不是传唤。
 4、 电话通知到案,符合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可以选择逃跑,其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心态,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而如果将收到电话通知便直接归案不视为自动投案,则有违立法本意。   
综上,被告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情形符合归案到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自首”。
 
 、被告人是具有二十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属于偶犯、初犯,本次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属于过失犯罪,恳请对其从轻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出于害怕,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及时认清事故的严重性,因此离开现场。在接到办案公安的电话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并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50000.00并且被告人也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弥补受害人家属。恳请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六、被告人家庭困难,有老人和小孩需要其抚养,一直以来被告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和顶梁柱。希望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动机,还是在被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石远山 律师
                                       联系电话:13929435886
                                          2019 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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