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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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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09-0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通过会见被告人和对本案卷宗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对被告人的指控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根据会见、阅卷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相反女方身形、外表成熟,并且与被告是在公司工作的同事,这足以让人推断其在十四岁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3款: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1、本案中,被告人与女方为同一家公司的同事,所以相识,按照在公司工作年龄一般均在16岁以上,即使有点差距也不会想到女方会不足14岁,所以任何人均不会往未满14岁上考虑。
2、 女方的身高、体型、身体发育情况看起来完全成熟。
3、从女方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也看出女方已经谈到爱情、并且打算与男方结婚,这些言谈也让人认为其完全是个成年人。
4、被告人供述,其并不知道女方的年龄,也从来没有问过女方年龄。在检查院的供述中已经证明这点。在公安机关被告供述,只是听女方说过可能比自己小5到6岁,自己虚岁为22岁,所以也不知道女方未满14岁。公安笔录记录男方知道女方未满14岁的话,被告人从未说过,是做笔录者自己推断的。
 综合以上情况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明知”女方未满14岁。
二、被告人与女方发生关系,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女方是自愿的,甚至是主动的。
1、从女方多次与被告发生性关系,但身体没有任何受伤、衣服没有任何破损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人听到有女方反抗的声音。所以,女方在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抗争,也没有受到暴力对待。
2、女方多次与男方发生关系,每次均是QQ相约,女方趁家人睡觉主动到被告处或相约的地点发生性关系。所以,发生性关系女方完全是自愿、配合甚至是主动的。
3、从女方与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看,双方是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女方也提到在发生性关系时很“爽” ,双方也准备如果怀孕就结婚。从这些情况可以证明男女双方完全是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
4、 女方在被家人发现后,在家人压力下说自己不是自愿的,完全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担心家人责骂。
     综合以上第一、二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也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如实供述事情经过。
2、并且是偶犯、初犯。
3、被告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即使自愿也是犯罪。所以其主观恶性较小。
4、女方完全自愿,被告与其发生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但并不明知其未满14岁,且女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请法庭考虑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考虑到被告人年纪较轻,且是偶犯、初犯,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
石远山律师   
联系电话  13929435886
2019年6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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