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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技巧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试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技巧<法律论文|法学论文http://www.365lvshi.com/lilun/lilun/204.html

      律师辩护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真正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业务的熟练掌握与工作技巧占十分关键的地位。 锻炼辩护能力是一个毕生的过程,要通过长期的积累、发展和磨炼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技巧提出一些看法:

一、 大胆敢辩与谨慎善辩 
    律师这个行业要求人的表达能力非同一般,起码要比一般人强,对于律师而言,说——用语言表达自己思想与情感,是这个行业需要的基本而又必备的能力。但很多人把口才与辩护技巧相混淆。尽管口才在成功的辩护中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要敢辩和善辩,切忌歪辩、乱辩。
     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刑事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却亦有法律明确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但敢辩不是指可以胡言乱语,胡言乱语的律师说话,不仅无助于刑事辩护,更会有损于律师本身形象。所谓善辩,就要揣摩举证质证的策略,讲究庭审发问技术,审时度势,要在发现问题,讲清问题,使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受辩护观点上下功夫。在诉讼中,律师并非通过对法官乃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指手画脚”置整个法庭于其控制之下,而是通过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发现所有应当发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很好地组织运用这些问题表达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审时度势地采用精、准的语言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 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在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很复杂,可能会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而庭审的时间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一般来讲,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应注意:一是要抓住涉及到案件定罪量刑或区分谁是谁非、责任大小的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论证,以提示案件的要害,揭露对方实质性错误;二是抓住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重点地阐述理由,要针对有实质意义的分歧点,展开充分说理,以澄清事实,讲明道理,增加论辩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围绕庭审调查的重点,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三、 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1996年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在诉讼理念上逐渐呈现出从“实体真实主义”向“正当程序”的转变,从过去全部卷宗的移送到目前的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人名单,从过去的辩护律师可查阅全部卷宗到现今的只能查阅控方移送至法院的部分材料,再加上律师少得可怜的取证权及权利行使的重重阻碍,使得庭审前律师不能全面地了解控方的证据内容。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以后,发现多出了几点是你根本没有准备的,这时应变能力变得更加重要了。如果只是感到紧张或气愤,那就会越紧张、越气愤,继续下去容易乱了阵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遇到突然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应变的前提是冷静,如果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辩护思路,把握住自己的主攻方向,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四、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在于让法官沿着我方慎密设计的辩论计谋接受我方的观点,继而作出有利于我方的事实和法律认定,,而不是哗众取宠。有些律师,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法庭的辩论风格极其奔放、潇洒,但语速太快,无暇顾及听者的情绪、反应与心理。忽略这个重要因素,到头来自我感觉很好,可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的主张?所以,我们一定要想办法提高自己大脑控制嘴巴速度的能力,在控制的同时,细心观察和品味听者的情绪和反应,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顿,从说者、听者双向调整语言的内容,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力求语言能深入人心,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如果不止一人看起来对你所说的某些话感到迷惑不解,你就应当用另外的方式重复一下你的意思。同时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不能图自己一时痛快而忽略了法庭辩护的意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仅应做到“能胜人口”,更要做到“能服人心”。

五、良好的心理品质
自信是律师不可缺少的心理品质,律师要想在辩论中击倒对手,必须首先战胜自己,让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中都能够树立坚定的自信心――自信不狂妄,果断不武断,大度不专横。自信意识来源于坚定的信仰和对案件材料的熟悉与掌握。律师信仰出自于对当事人的负责和对律师事业的忠诚。熟悉案情、掌握法律、了解对方各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是律师自信意识产生的物资基础。律师只有充满坚强的自信心,在辩论时强化“以我为中心”,敢于在心理上“目中无人”――没有任何人比我更熟悉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才能在办案中精神饱满、感情充沛、坦然自若、语气坚定,使辩护语言产生极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律师走上法庭,参与辩论,黑与白、真与假、实与需都要面对面弄个水落石出,特别是在那种影响重大、舆论关注的庭审辩论中,律师的心理压力不可名状。心理压力会影响到律师的有效思维和辩论的开展。律师的心理压力主要来源于过度期望。每个律师都希望自己办案成功,主观期望太高,就会逼迫自己,力求每个细节十分完美,从而患得患失,出现慌乱、烦躁的情绪,干扰自己的整个计划。输的因素很多,不能都怪律师。也许当事人本身就没理,律师又不能光打有理的官司,没理的,我们要给他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他合法权益的一面。所以,输了官司不等于一定是失败。更重要的是,由于各种案外因素,本来有理的官司也会输,这就更不能怪罪于律师。所以,只要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满自信不乱方寸,充分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该说的都说到,该做的都做到,即使输了,也是虽败尤荣。 
六、要注意平时各种知识的积累
人们经常这样评说那些表演艺术家;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对于律师,我想也是这样。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律师需要应付愈来愈纷繁复杂的案件。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只掌握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各种知识。比如说,辩护律师承办了一起合同诈骗的案件,那么,辩护律师就要通晓合同法、民法,要看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再比如,辩护律师承办了一件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辩护律师就要了解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看看你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尽了法定义务,是否应当为重大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辩护律师要尽可能的成为法律通才。成为法律通才够不够呢?还是不够!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了解与承办案件有关的学科。比如做侵害人身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要知道被告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光看鉴定报告是不够的。因此,要懂得一些医学知识,特别是外科医学。只有在庭前充分掌握这些知识,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侃侃而谈,掌握的知识越多,发表辩护意见越能够旁征博引,信手拈来,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博得公众的支持和法庭的采纳。
   
      律师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 如果律师在庭审后能够获得法官和对手的尊重,获得当事人的信赖,而自己也发挥了创造性 ,他的辩护技巧就取得了成功,这也是诉讼案件之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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