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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合同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代理出口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是友好合作单位,为了在更多的业务范围内实现双赢,甲乙双方开拓了新的国际贸易领域,由甲方代理乙方产品出口到乙方在国外的稳定的合作伙伴(即产品的购买方HL EUROPE LTD)。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产品出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产品质量及数量
1、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自行生产的工业制冷设备系列产品;
2、乙方对出口的产品质量负责,若因购买方因新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承担因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商标、专利等一切知识产权引起的争议而产生的责任。
3、甲方代理乙方产品出口的数量,全由购买方下单确定。
二、            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产品的商检费、运费、出口许可证费、产地证费及L/C结算下的议付费、通知费、T/T结算项下的银行结算费及报关所产生的码头费、卸柜费、查货费、报关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三、            甲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的产地证,出口放可证、出口收汇等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四、            双方拟定出口的结算汇率如下:
征税17%,退税费为13%的货物,结算比例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
五、            出口收汇
鉴于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产品,客户和货款结算方式均由乙方指定,收汇风险由乙方负责。乙方愿意承担收货人(HL EUROPE LTD)因种种原因拒绝付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同意并指定甲方以出口代理人的身份与EUROP0E LTD签定产品出口合同,由乙方承担一切出卖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            货款结算方式
1、在乙方收到HL EUROPE LTD认购下单申请后,甲方即按该单所应支付的货款总款额即时预付给乙方;
2、甲方将按上述方式,自愿替购买方HL EUROPE LTD在每隔6个月内支付给乙方总额累计不超过肆佰万元(即人民币400万元)的预付货款,若因预付款产生的纠纷,由其与HL EUROPE LTD解决,若甲方在任意时间拒绝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解除之前,甲方应结算已发生的利益。
3、乙方将每笔成交货物国家应给予甲方的13%的出口退税款结算给甲方,作为甲方代理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利益;
4、甲方收到每笔外汇款后,待乙方提供增值税发标和出口税的专用缴款书后,双方按收汇日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结算时间为本条第六款;
5、乙方保证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税款专用缴款书给甲方,装箱单等真实、准确,否则应承担一切责任;
6、甲、乙双方以每隔6个月为一期,在每期不超过预付货款总额肆佰万(人民币)的额度内按上述第四条结算一次收益。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若因乙方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侵权,以及违反《海关法》所千万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合同终止事项:①经双方协商。②不可抗力。
十、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理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右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同的精神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00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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