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某初中老师在晚自修维持教学秩序时,遭到一学生家长及朋友的一顿暴打,因未获赔偿,受伤老师将打人者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老师告家长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王某的儿子小王在东台市某镇初级中学念书,由于小王近一段时间表现欠佳,班主任将王某约到学校准备与其交流情况。2012年1月1月10日晚上7点,正是孩子们上晚自习的时间,王某如约来到学校,同去的还有王某的朋友周某。但班主任此时不在教室,王某看到儿子趴在桌子上没有学习,而其他孩子都在学习,王某不禁怒火中烧,立马冲进教室将小王揪出,对其大声训斥。
当晚负责晚自习的老师吴某为了维持自习秩序,与王某发生语言冲突,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吴某的脸部遭到王某与周某的殴打,致其面部多处受伤,其中右眼损伤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孔源性视网膜脱离PVRB,玻璃体积血,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王某、周某未对吴某进行赔偿,吴某遂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65542.23元,并要求他们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在教学区域与正常工作的原告发生揪扭,并共同致伤原告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两被告对共同致伤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周某共同赔偿原告47736.2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