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男子因触电被发现死于排水沟中,其家属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附近一个商行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2012年9月,柳江大桥附近一公厕下方的沟渠内发现一名男性尸体,经过现场勘验,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的可能,经法医检验后证明其系因电击致死。死者罗某的家属认为该沟渠位于柳州市某漂移汽车用品商行(以下简称为漂移商行)的排风扇出口处,罗某的死与漂移商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负责人符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遂向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漂移商行负责人符某赔偿85000多元。
在法庭审理时,原被告就责任的确定展开辩论。原告认为罗某死亡的地点在被告商行的排风扇口的沟渠里面,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中也载明罗某系电击死亡,且现场勘察时电笔发光。原告认为罗某的死亡与被告经营的漂移商行有关。被告则认为事发地点是排水沟渠,正常人不会进去,而且有木板遮挡,罗某是成年人,却出现在该地方,罗某自身有过错,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排风扇漏电、安装不规范。
鱼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医检验证实死者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电击死亡,这并非由被告的行为所直接导致。被告是漂移商行的管理者,应对其管理使用的场所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罗某被电死于漂移商行安装的排气扇出风口处,故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全案的证据,法院确认被告应当对罗某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遂一审判决被告符某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12169.6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