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银行应返还王先生存款本金13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2008年11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陆女士。陆女士告诉王先生,她受多家银行的私下委托,帮银行拉存款,如果客户愿意将闲余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银行就会通过其他途径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在反复考虑后,王先生同意将钱存入陆女士指定的银行。王先生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指定银行,两位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将王先生带到了贵宾理财室办理开户手续。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填写开户申请单,另一名工作人员则拿着王先生签名确认的开户资料和身份证等前往柜面,为王先生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
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在陆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还租用了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同时承诺三个月内不查询、不取现。
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往自己的账户中新添了存款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
在警方的介入下,王先生方才得知,原来,当初办理存折开户时,银行贵宾室里接待王先生的两名工作人员偷偷复印了他的身份证并截留了与存折配套的银行卡。之后两人又将王先生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某。每当王先生往存折里存钱后,张某就轻而易举地通过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将钱划走。
最终,张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张先生的这笔巨额存款却迟迟没有说法。张先生认为,自己既不知晓也未参与罪犯的盗划行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行正式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面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面人员,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王先生也签收了银行卡。本案实质是王先生委托张某从涉案账户中提取存款,银行按照规章制度配合其完成了取款,银行的兑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先生应向犯罪分子索赔或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先生对自己开户时的相关细节未尽应有的审慎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而银行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说法■
银行在保障交易安全上负有更多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内部员工利用银行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给储户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储户和银行对系争资金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无疑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李菁指出,王先生在自身账户钱款被盗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相比储户王先生,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在交易活动中具有优势,其在维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上理应承担明显高于储户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银行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而本案中,张某几次从王先生账户转出超过50万元资金,转入其账户,银行均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备。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张某划转王先生款项时,向银行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王先生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但并未提交王先生身份证原件。对此银行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导致了王先生的存款被盗划。
第三,在被告银行的营业场所,两名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被告对其经营场所疏于监管,任由两名员工私自截留王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柜面工作人员在处理开户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让客户本人收取银行卡并设置密码,该过错与之后的盗划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