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份,王某从马某手中购得一辆豫A牌照的斯达-斯太尔自卸车,车辆交付后,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2010年11月25日,王某驾驶该豫A牌照的斯达-斯太尔自卸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豫B牌照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某某接连六次住院治疗,共178天,花去各项医疗费用合计194880.27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获得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王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将王某和马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马某共同赔偿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是其实际驾驶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应由其来承担王某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王某某的全部损失,驳回王某某对马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