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上午,四岁的小玲与其母在家,由于其母忙于家务,未注意照看小玲,后忙完家务才发觉孩子已不见踪影,直至下午5时才报警救助。后来才得知,小玲到电站水渠边玩耍,不慎落水。经消防大队打捞上来,小玲已经死亡。2013年1月21日,小玲的父母以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小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1696元。
被告方认为,水渠修建于1965年,设计为明渠,当时该电站建成后,渠道周边并无居民,只是近年来西林县城扩大,渠道旁边甚至渠道上才建起了房屋。且被告在水渠的一些位置有安全警示牌作警示标示,原告明知自家小孩在渠道边玩耍的危险性而没在家门口设置防护栏,更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最终导致本案溺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作为死者小玲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小玲死亡时年仅4岁,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小玲的监护人,对小玲负有保护、管理、教育和监督的权利义务,原告因对小玲疏于管理和看护,未尽监护职责导致小玲不慎落入水渠而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虽然在一些位置设置一些安全警示牌作警示标示,但没有在人群密集的相关渠道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义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