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开始,被告刘龙就一直在福建厦门打工,当时信用卡刚刚开始在彭泽县普及,加上银行推销得比较卖力,他就办了第一张信用卡。刚刚拿到卡时刘龙很小心,有节制地刷卡消费。后来渐渐在消费中体会到了信用卡的便利,他便陆续办理了几张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利用消费的时间差,以卡养卡,来支持自己的提前消费。在自己消费之余,偶尔也会替他人代为刷卡付款,收取现金,进行小额的套现活动。2012年年初,刘龙打算和同乡刘艳一起合伙投资开KTV,但因资金不足搁浅。后来刘龙再次找到刘艳,计划以刘艳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来投资,并声称所获利润与刘艳分成,刘艳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刘龙,由其办理信用卡透支。
2012年6月底,刘艳收到了光大、浦发等七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催款函,限其在半个月内还清透支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48000元,否则将收取高额滞纳金。刘艳立即联系刘龙问其信用卡透支的情况,刘龙说投资失败,已无力还清透支款。眼看催款函到期,刘艳只能自己多方筹款,先把透支款还上。后来刘艳再次找到刘龙索要透支的款项,但刘龙避而不见,刘艳遂报警,称刘龙诈骗。在公安的调解下,刘艳与刘龙达成谅解,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刘龙半年内将自己透支的 148000元还给刘艳。但最终刘龙并未按协议还款,刘艳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龙借合伙投资KTV的名义使用刘艳名下信用卡进行透支,但并未按口头约定进行实际投资,而是把所透支款项全部用于自我挥霍消费,加之原、被告已在公安调解下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刘龙并未依约还款。遂依法判决被告刘龙偿还所欠原告刘艳款项共计14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结语:“ 提前享受生活”、“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在一个个诱人的口号下,使信用卡在时下生活里变成了快速消费的代名词,无论是时尚白领,还是普通工薪阶层、学生一族,信用卡都成了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提前消费产生的快感,时尚带来的虚荣心,使很多人沉溺在信用卡的诱惑里难以自拔,终成为“卡奴”,这样的的消费观念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需要量力而行,不要忽视自己的实际消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