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年起,被告单位大圣公司齐进军(在逃)、张思东、赵世荣、杲再齐先后与陕西创享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敦起管理的长青业务部合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出资、将虚假的股权向社会公开转让的手段,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非法集资2010人次3897万余元,在未获得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集资建房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两次非法集资1222人次和273人次,收取集资款3025万余元和985万余元,虚构“大圣牌腐植酸高效生物复混肥(固体)”项目,以集资建厂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636人次1802万余元,合计集资4141人次9710万余元;大圣公司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房屋坐落和房号,以低价销售为诱饵,与12人签订售房合同,骗取房屋预售款228万余元。被告人于敦起、张思东、赵世荣、杲再齐分别组织实施或积极参与了大圣公司的集资诈骗行为或合同诈骗行为,被告人李晨、何厚祥、白家喜等直接实施或组织下属业务员实施了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截至发稿时,法庭调查尚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