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审理期间,依原告辛夷坞的申请,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被告阅读纪公司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的不利证据,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后,立即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中,随后侯某离开。据调查,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10天后,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员工告知侯某已辞职。
大兴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故大兴法院依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5月14日下午,物流公司将十万元支票交纳至大兴法院。
据了解,本次罚款决定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罚款金额规定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今年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案件背景:原告蒋某(笔名辛夷坞)为近年来新言情小说作者中的领头人物,其“暖伤青春”系列作品一直位于各大图书销售榜排行前列。2011年3月,辛夷坞与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名为《补充协议》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许我向你看终结篇》和《我在回忆里等你》等辛夷坞作品签订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再继续加印上述作品。另该合同约定,如阅读纪公司违反该补充协议,则需向辛夷坞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后辛夷坞认为,阅读纪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约定终止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给己方造成巨大损失。故辛夷坞将阅读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阅读纪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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