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11时20分,李某驾车与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乘车人王某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无责任。此时的王某已怀孕两个月,遭受撞击后,王某当天即出现了严重流血的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流产先兆,建议保胎,此后因流血严重,胎儿已停止发育,王某被迫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王某伤心不已,要求肇事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但肇事者以王某未能构成伤残为由,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一气之下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流产,虽然未构成伤残,但给其身心造成了损伤,精神造成了痛苦,故法院对王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官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伤残且失去胎儿,给其造成较大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故对原告因身体伤残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了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