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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被告人称受逼供,侦查员出庭力陈证据合法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走私案被告人称受逼供 侦查员出庭力陈证据合法


    前情提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大米走私案。该案8名被告人在侦查中均作有罪供述,一审均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最高被判刑15年,并处罚金3600万元),但在二审法庭上,8人一致声称在侦查中受到诱供、逼供,所作供述不实。鉴于此,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

  9月7日,本案恢复开庭,数名曾经参与审讯的海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侦办此案是“依法办案,文明取证”,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质疑。

  据了解,今年7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侦查人员亲自出庭接受问话,正是新规定实施以后刑事法庭上出现的新现象。有法律界人士称,新规定的实施已在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它对侦查机关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侦查机关办案的工作量,但它对证据的“严格要求”,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四侦查员出庭作证

  9月7日上午8时45分,本案正式恢复开庭。应检方要求,4名参与审讯的海关侦查员相继出庭作证。问话开始之前,各位证人均按审判长的要求,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了字。

  首先出庭的是侦查员何某。他称,海关侦办此案是在2007年,当时他是负责人之一,他们对本案8名被告人的审讯都是法律规定的“双人作业”,整个过程均依法办案、文明问话,绝不存在引诱、诱供、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审讯的过程有录像为证。

  接着出庭的余某和毛某两位侦查员也表示,他们从无打骂被告人的行为,本案的每个被告人都接受过多次讯问,每一次的审讯笔录他们都拿给被告人亲自核对过,被告人亲笔签有姓名。因此,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不容质疑。

  最后一个出庭的侦查员名叫韦某,她称是海关内勤人员,侦办此案时曾参与问话。当被问到她讯问过谁时,她特别提到了被告人黄春回。她说,当时黄春回带着一个小女孩,为了减少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她还帮带了孩子。

  当面对质取证过程

  在前3位侦查员作证时,多名被告人表示有问题要问,然而当审判长准许他们提问时,他们大多不知如何发问,只是反复诉说如何被逼供、诱供——有人称被威胁,有人称被体罚,有人称受到“只要签字就可以很快出去”之类的话引诱。但侦查员们表示,他们没有那样做过。

    一名被告人说,她当时供认有罪的那份“自述书”不是事实,是侦查员写好后叫她抄的。她问侦查员:“我的那份‘自述书’是我写的还是你写的?”侦查员反问道:“‘自述书’当然是你自己写的,怎么会是我写的呢?”

  被告人陈朝忠对“核对笔录”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他称自己根本不识字,想找人帮忙核对也未得到允许。侦查员称,每一次笔录内容他们都念给陈听,陈并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刘家红称,他在海关首次接受讯问时,侦查人员曾以“不给吃饭”相逼,使他饿了肚子,他的辩护律师就此向侦查员发问。侦查员何某称,案发当天他们一共抓了20多个人,由于忙着办案,他们自己也一直饿着肚子,后来他们买来盒饭,和嫌疑人一起吃了饭。侦查员毛某也表示,当时的盒饭是单位点人头买的,“有我们吃的就有他们吃的”。

  在黄春回的10次讯问笔录中,有6次都有侦查员韦某的签名。然而在法庭上,黄春回和其他被告人都称“没见过”韦某,没有问题要问她。韦某见状笑问黄春回:“我剪了短发你就认不出我了?”

  在黄春回的辩护律师发问时,韦某称审讯黄春回时她既没有问话也没有做笔录。律师由此质疑,所谓的“双人作业”难以令人信服。而有多名被告人也称,审讯时只有一人。在此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解释说,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办案时“双人作业”,目的是为了相互监督,避免非法取证行为,但规定并没有要求两人都要进行问话和记录,一般由主办人问话、记录,另一人进行协助。

  在随后的庭审中,检察员又举出了另外4份证人证言,其中有3份也是侦查员证言——3人一致称当时是合法取证,另有一份是办案督察员的证言,称本案侦办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现象”。但8名被告人说,“他们说的不是事实,和当时审问我们的情况不一样”。

  庭上播放讯问录像

  除了证人、证言之外,检方提供的另一组重要证据,就是在侦查机关调取的审讯录像。在9月7日下午的庭审中,检察员将已刻制成光盘的录像提交给法庭,当庭播放了8名被告人的审讯录像。这些录像均在看守所的审讯室录制,在播出的画面中,确实看不到逼供、诱供、引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且被告人在录像中确实说,他们知道自己所买卖的大米是某国米。

  然而,这些摄像机忠实记录的画面,也受到了被告人的质疑。每段录像播放完后,相关的被告人均称,录像反映的不是事实,里面的回答不过是“依葫芦画瓢”。

  被告人赵田秀的录像显示,录制时间是上午的11时28分至中午12时12分。赵田秀说,事实上,当天上午8时多,她就被提了出来,侦查人员准备好问答内容叫她背诵,直到她背好后才开始录像。其他被告人也反映说,拍录像时曾提前“演练”,回答合格后方能进镜头。

  被告人陈广源看完录像后提醒法官:“你注意到我在录像里老是低头吗?我为什么低头?因为我的腿上放有提前写好的材料,我背不出来,便低头照着念。”被告人陈朝忠说,当时侦查人员给了他100元钱,并告诉他,只要配合拍摄录像,很快就可以回家,于是他便配合了。

  有辩护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对每个被告人的讯问都有10次以上,录像记录的只是其中一次,而且均是在讯问了五六次后才开始录像。这一次的情况不能代表之前没有非法取证,也不能代表以后没有。另有辩护律师认为,这些经过编辑处理后刻成的光盘并非原始录像,其内容不能代表真实的审讯状况,希望法庭能调取原始录像带。

  但是检察员表示,侦查机关进行录像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被告人一方查阅是否有非法取证现象。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一次审讯都要录像,就目前的办案条件来说,也做不到次次都录。只要录像中的审讯内容与其他笔录相吻合,就说明录像是真实可信的。被告人的说法只是一种辩解说辞,不足信。

  辩方三证人推翻先前证词

  被告人黄春回也申请了一名证人出庭。此人是张某,职业为司机。在一审中,张某曾供述称自己帮黄春回拉过某国大米,他的证言被一审法院采纳作为对黄春回定罪的证据之一。9月7日下午,他应黄春回家属的要求来到二审法庭作证。

  在回答黄春回的律师提问时,张某称,他就住在黄春回家附近。他曾帮黄春回到村子里拉过大米,黄春回向他支付报酬。2007年6月22日那天,他帮黄春回拉米时被海关抓了。

  律师问张某,他是否说过帮黄春回拉的是某国大米,张说“没有”。“那你为什么要对海关说,你帮黄春回偷运某国大米?”张某说,海关对他问话时打了他,“他们抓住我的头发打我的脸。”

  但接下来,当检察员问张某被抓后在海关所言是否属实时,张某也称属实。“那海关的人为什么要打你?”张某回答:“他们讲我不老实。”

  在本次出庭作证之前,张某还曾到黄春回的律师的办公室接受过一次问话。法庭上,律师拿出了那份问话记录,张某表示该问话内容属实。检察员发现张某在该笔录中称,他被海关抓获时,是帮黄春回到离某国某地20米远的地方去拉米。

  检察员问张某,这批大米你是从谁手上接过来的?张某沉默良久,没有回答。检方又问,为什么要去离某国那么近的地方拉大米,张某也没有回答。再问能否确定接头人是某国人时,张某表示“不能确定”。

  检察员认为,张某2007年6月22日在海关接受问话时,称他帮黄春回偷运某国大米。而此案案发是在2007年8月,侦查人员不可能“先知先觉”地对他进行逼供。而张承认他帮黄春回到边境线上运米,也正好印证了偷运某国大米的说法。但黄春回的律师认为,张某说的那个地点不在某国境内,他也不能确定与他接头的是某国人,不能直接证明他偷运了某国大米。

  庭审进行到9月8日上午时,审判长宣布,有另外两名司机给法院来信称,他们在一审中所作的供述不实。为了查名真相,审判长传这两人出庭接受问话。两名司机称,他们曾帮被告人唐美霞、黄春回等人拉过大米,但他们并不知道所拉大米来自何处,送给米厂时也没有说过是某国大米。他们之所以在一审时说“偷运某国大米”,是因为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威胁和打骂。检察员对这两人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只是一面之辞。再者,这两人只是运输大米的司机,而非联系货源的老板,即使他们真的不知道是某国米,也并不能说明本案的被告人不知道。

  取证究竟合不合法?

  在长达一天半的法庭调查中,双方围绕侦查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举证、质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问题也是辩论的焦点。

  8名被告人一致说,他们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是逼供、诱供的结果,一审将他们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他们不服。

  几名辩护律师则纷纷辩称,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供述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如果检察员不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合法取得,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全部声称受到了逼供、诱供,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录像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赵田秀、黄春回、陈广源等人的辩护律师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赵田秀的辩护律师称,赵田秀所在的宁明县金源大米厂办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该厂买卖大米属于合法经营,赵田秀在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在客观上也不知收购的大米是否属于走私大米,因此不能构成走私犯罪。陈广源的辩护律师也发表了类似意见。

  黄春回的律师称,本案一审判决黄春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采纳了黄春回的供述、米厂老板的供述、司机证言、米厂的交易账本等证据,但侦查机关从未带黄春回、司机等人去指认过走私作案现场,所有人的说法都是听来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何况,黄春回的供述及司机证言还存在非法取证嫌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但检察员认为,他们提供侦查员出庭作证,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已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他们的证据能够反映侦查机关取证的真实情况,已充分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审讯属于合法取证。

  检查员还指出,持有经营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只能证明可以做合法的生意,并不能证明可以做非法的走私生意。检察机关在一审中提供的各项证据充分证明,8名被告人是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故意走私大米,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罪。

  庭审一直持续到9月8日下午1时多,审判长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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