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些规定赋予了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的“法律”。
在全社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大环境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就要体现民主协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时,应当在不违反宪法、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民主协商将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方案和意见,之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由用人单位制定出规章制度的初稿;第二步,将规章制度的初稿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或职工代表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行的方案;第三步,将反馈的方案和意见汇总,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应当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尽快建立工会,否则其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将遇到一些障碍。
3、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
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需要劳动者遵守执行,其前提是劳动者必须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具体告知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如用人单位在录取员工时,直接将规章制度随同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发给员工;或者将企业的规章制度发布在企业的告示栏或者其他信息发布平台。
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时,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如在员工阅读完规章制度后,通过制做表格登记,要求其签字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除规章制度生效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以下几个问题,也请用人单位注意:
1、规章制度的变更是否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
规章制度被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有时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同时变更规章制度的内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修改规章制度时,也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上述程序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全体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当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者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视为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因为在规章制度的修改过程中,以充分融入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环节,其修改的结果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修改,因此,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者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按修改后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执行
2、劳动者是否可以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应符合社会道义,不违反公序良俗。实践中,有些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顿饭只能吃几分钟,这样的规定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不符合实际需要,存在不合理性,对于这样的规定,应当有相应的机制予以纠正。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
3、规章制度的备案
在我国,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还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报送备案的过程中,要注意几点:
(1)报送备案不是规章制度的生效程序。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应以是否符合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2)遇到劳动纠纷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用人单位证明规章制度生效存在一定困难时,经过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规章制度的存在,使其内容固定,且更具可信性。
因此,如果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时,建议企业将规章制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4、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其内部规定,但如果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不仅仅是认定无效就了解的。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的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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